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决策部署,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0〕21号)等要求,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安徽省城乡规划院对《安徽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2020修订版)进行修编。
本导则在修编过程中,认真总结全省各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践经验,进行调查研究,征求各方意见,并吸收了国内有关省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成熟做法,形成本导则。
本导则由正文和附录构成。正文包括:总则、基本规定、基础设施整治、房屋综合整治、公共设施整治、安防消防改造、建筑节能改造、“适老化”改造、加装电梯改造、连片改造、方案实施和验收、负面清单和附则等13章内容。附录为安徽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生成指引、安徽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方案编制模板。
导则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安徽省城乡规划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使用本导则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安徽省城乡规划院(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996号,邮编:230091)。
导则主编单位: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城乡规划院
导则起草人员:王立国 胡厚国奚星伍 徐林溪 张高华吴 珊 刘 雷刘 强
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黄闯 马红涛 徐涛松 张帆 吴军
5.4.1 宜采用多种形式的停车方式以满足居民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停车需求。
5.4.2 因地制宜设置非机动车车棚。新建车棚不得影响周边居民住宅通风采光,宜采用轻型材质建造,色彩与周边环境协调,并配置充电插座、充气筒。
5.4.3 结合小区道路交通条件,设置机动车泊车位和生态停车位;整顿修复原有车库、车位停车功能;增设交通标志;鼓励有条件的小区向社会分时共享机动车泊位;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小区,有条件的可在周边非交通性道路或支路设置夜间临时停车位。
5.5.1 改造中应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满足安全、统筹解决的原则对小区的室外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库配置或预留电动汽车充电桩。
5.5.2 小区的电瓶车充电场所宜采用在室外独立设置的的车棚。电瓶车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停放或充电。
5.5.3 电瓶车和电动车的停放充电场所应采取防雷、防风、防雨及排水等措施。充电装置应采取防撞措施。
5.5.4 车棚和车库内集中充电设施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等功能。电气设备和线路铺设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规程要求。
5.5.5 非机动车充电设施应指定管理责任人,建成后可由物业公司或投资建设方代管。